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付费宝用户服务协议》
(V2.2版本发布日期:【2023 】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付费宝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为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费通”或“本公司”)与付费宝用户(以下简称“您”或"用户")。本协议用于规范双方之间全部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具有合同效力。

您确认,在您注册成为付费宝用户接受本公司的服务,或您以其他本公司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本公司服务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付费宝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本公司提醒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以粗体标注部分。如您不同意接受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的,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本公司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本公司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

第二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用户依法享有知悉其使用付费宝产品,接受支付服务的权利。

2. 用户向付费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有权知悉其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未提供真实信息的后果,用户享有账户资料,交易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3. 用户在开立付费宝账户或接受支付服务之前,有权知悉付费通所提供的支付产品或支付服务风险信息。

4. 用户有权申请付费宝账户信息查询、挂失、止付、冻结、撤销。若用户需对付费宝账户进行挂失,应及时与付费通客服人员联系,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如用户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过用户授权使用其付费宝账户或操作其资金,可向付费通发起挂失。并按照付费通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户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5. 用户使用付费宝支付服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拨打客服服务电话962233或通过付费通网站或手机APP软件在线客服等方式与付费通联系,并获取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6. 用户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情况,应及时向付费通投诉或反馈。

7. 用户申请开立付费宝账户时,应向付费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用户应保证上述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 用户不得把支付账户用于本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9. 用户应妥善保管付费宝账户及其密码,以及安全认证工具。

10. 用户使用付费宝账户余额支付时,应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11. 用户承诺发出的支付指令基于真实合法交易,不得利用付费通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或违法交易。

12. 用户承诺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13. 用户不得利用付费宝从事任何非法行为,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用户是中国大陆以外的用户,还需同时遵守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第三章 付费通的权利和义务

1. 付费通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整个支付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用户支付活动的顺利。

2. 付费通对支付业务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但不对因通讯故障等非付费通主观因素所引起支付中断、支付错误等纠纷承担责任。

3. 付费通有义务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保证用户资料的安全。

4. 付费通应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付费宝相关服务,依法向用户进行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5. 付费通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不强迫用户开设付费宝账户,不得阻碍用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

6. 付费通应确保用户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7. 用户故意诋毁或非法损害付费通声誉的,付费通可立即终止提供支付服务,并追偿损失。

8. 付费通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9. 付费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用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10. 付费通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付费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以可合理预见的用户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11. 付费通可根据支付服务运营需要,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单方修改,但修改内容生效前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付费通网站公布最新服务协议。

第四章 服务内容

1. 付费宝账户开立

付费通可根据用户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用户开立付费宝账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付费通实际提供的为准。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主要流程包括:

1) 用户激活付费宝账户前需如实填写、提供身份基本信息。

2) 付费通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用户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用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付费宝账户。

2. 付费宝账户额度

1) 付费通应根据身份核验方式的不同为用户开立相应余额付款功能的支付账户(具体见下表所示)

类型 用户等级 身份核验方式 限额 涉及交易
I类 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自激活账户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
(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转账、消费
付费宝账户限额 Ⅱ类 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转账、消费
Ⅲ类 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转账、消费

2) 付费通按《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对用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验证,并根据交易验证方式对用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采用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以付费通核准的为准;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用户所有付费宝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5000 元(不包括付费宝账户向用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用户所有付费宝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1000 元 (不包括付费宝账户向用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

3. 网络支付服务业务功能和流程

付费通为用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是指用户作为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付费通为用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具体包括:

付款:用户使用付费宝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等支付业务。您进行的缴费账户,必须为本人所有,并有可支付额度。

4、资金结算方式:

1) 付费通有权根据用户的支付指令,自用户的交易款中直接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如有),按本协议约定或付费通网站公布的结算规则将用户余下交易款划转到用户指定收款账户,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2) 如用户、付费通双方针对支付交易存在误差,双方应进行核对;如无法达成一致,应以付费通支付服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 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用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用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用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用户,但不以用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2. 用户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用户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当由用户独立承担责任。

3. 用户对付费通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用户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及损失。

4. 如用户不按照支付提示操作、未及时进行支付操作、遗忘或泄露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用户使用的手机或计算机等终端被他人入侵等原因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的,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

5. 用户不得利用付费通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及其他违法行为。若付费通发现用户违反本约定的,付费通可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向公安部门报案,且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6. 为了及时有效地验证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手机号码等),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或付费通认为有需要时,您同意付费通可以把您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也同意第三方可以把您的信息提供给付费通,以便付费通进行验证。

第六章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损失、利息损失、因追索或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合理的通讯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

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服务中断及终止

1. 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本协议有特别规定外,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付费通不得擅自中断或终止对用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

2. 用户向付费通提出注销付费宝账户的,经付费通审核同意并注销后,用户即解除与付费通的服务协议关系。但付费宝账户注销后,付费通仍保留下列权利及义务:

1) 账户注销后,付费通有权保留和合理使用用户的注册资料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

2) 账户注销后,如用户在注销前在付费通交易平台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付费通仍可行使追究的权利。

3. 在下列情况下,付费通可以中断对用户的服务:

1) 不可抗力;

2) 为维护、检修、升级系统的需要以及相关第三方为维护、检修、升级系统所使用的主机、电力设备、公共网络等相关配套设施需要;

3) 用户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内容的行为,经付费通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更正的;

4) 司法机关或政府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付费通中断对用户服务的;

5)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对用户服务的;

6) 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4. 在下列情况下,付费通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单方面终止对用户的服务:

1) 用户因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而被付费通中断服务,付费通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如用户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对此通知内容提出合理异议的,付费通将中断对该用户的服务。但用户在恢复服务后又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内容的行为,付费通可以单方面终止与该用户的服务协议;

2) 付费通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付费通可以终止与该用户的服务协议;

3)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付费通终止对用户服务的;

4)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终止对用户的服务;

5) 本协议终止或更新时,用户未确认新的服务协议的;

6) 其它付费通认为用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情况。

5. 恢复服务

1)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第3款内容中断服务的,除第3款第3项外,自本协议第七章第3款规定的情形消失之日起恢复服务。

2) 曾经根据本协议第七章第4款内容被终止服务的用户再一次注册为付费通用户,付费通有权单方面决定通过注销账户等方式拒绝提供服务。

第八章 协议修改

1. 付费通可根据支付服务运营需要,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单方修改,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付费通网站公布最新服务协议。

2. 如果不同意付费通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付费通提供的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付费通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其接受付费通对本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